一、什么是异常交易?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上海期货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是指日内多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以及出现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超仓等行为。
1:案例:翟某等3位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
2013年6月24日,翟某等3位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在天然橡胶1309(RU1309)期货合约上合并持仓超限,且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其交易行为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的有关规定,交易所随即对该账户组客户采取监管措施,限额限制其对天然橡胶品种开仓10个交易日。
2:案例:李某等17位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
2013年8月5日,李某等17位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于在天然橡胶1401(Ru1401)期货合约上合并持仓超限,且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该交易行为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的有关规定,交易所随即对该账户组客户采取监管措施,限制其在天然橡胶品种开仓10个交易日。
二、相关法律分析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规定了五种异常交易行为,其中第五款规定“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为一种异常交易。上述两起异常交易中,行为人系第二次违反此款规定,因此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其在该品种开仓10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
三、知识点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交易所对已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客户进行投机头寸的限仓。
四、经验总结
为防止异常交易行为,投资者应加强对自身交易行为的监控,特别是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控制人,应加强对账户组持仓情况的管理,确保不触发警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