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盗码交易?
实施盗码交易的嫌疑人通过不同手段获取期货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身控制账户与受害人账户之间进行对敲交易,转移受害人账户内资金,牟取不当利益。
案例三方某团伙盗码交易案:
2011年1月13日,上海期货交易所监查部在日常监控过程中,发现某期货公司的客户王某与受害人郑某等三人的账户之间多次在远月期货合约上通过对敲转移受害人账户资金,并在事后快速转账取现,非法获利18770元。经查,方某及王某等人涉嫌盗取数个他人账户交易密码进行交易。
调查发现,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之间,方某利用“大白鲨”、“波尔”等木马软件,从多名投资者的计算机中盗取了期货交易密码。为了达到侵占他人期货保证金的目的,方某伙同彭某、熊某及谢某等4人借用王某的身份证,先后在某期货公司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随后利用期货远月合约不活跃的特点,在控制的期货账户与受害人账户之间多次对敲远月合约,造成受害人账户亏损,自己控制的账户盈利,并在盈利后快速转账取现。经过缜密侦查,涉案嫌疑人于2011年陆续落网,并被依法量刑。
二、相关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受害人郑某等三人的期货账号及账号内的资金等属于其私人财产。嫌疑人方某通过在王某期货账号与受害人账号之间进行对敲交易,从而达到窃取受害人资金的目的。其获取受害人期货交易账号是暗中进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行为过程中受害人并不知晓。王某提供期货账户给方某从事犯罪活动,并分得赃款1000元。综合上述情况,方某及王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对方某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判决: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五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自首、退赔赃款等情况,法院分别判处了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知识点
在盗码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不同手段获取期货客户的账号和密码,主要方式:一是木马盗码,通过网站漏洞把盗号木马病毒挂上网站,达到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的目的;二是偷窥盗码,即违法犯罪嫌疑人偷听客户谈话,或偷窥到客户记载的账号和密码;三是职务盗码,有些投资者会委托专业人员为其操作期货账户,在委托结束后并未修改密码,专业人员将账户密码非法交易给他人。
四、经验总结
期货市场的逐步发展,品种的不断创新以及各期货品种成交的活跃,吸引了大量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然而,其中部分投资者尚不够成熟,对期货市场还不够了解,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容易被他人获取自己的期货交易账号及密码,从而发生盗码交易案件。期货公司应及时提醒开户的投资者,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交易密码,防止被他人获悉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