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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行情

国内期货期货市场行情


期货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处罚

编辑:期货交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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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场操纵”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触发刑事制裁。市场参与者应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对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机构投资者更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及管理

一、什么是市场操纵?

市场操纵是我国《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中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场操纵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囤积居奇、对敲交易、自买自卖、分仓移仓等,其结果体现在为了获取不当得利而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1、案例一两公司通过对敲操纵交割结算价案:

2011年7月14日,甲公司和乙公司两个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螺纹钢1107(Rb1107)期货合约上进行多笔对敲交易,导致该合约价格突然异常波动,盘中最大波动幅度高达5.62%。由于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但最后交易日(7月15日)Rb107合约无成交量且无买、卖双方报价,Rb1107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引用上一交易日(7月14日)该合约的结算价。甲公司当月持有Rb1107合约多头持仓180手用于交割,甲公司因此在交割环节中,获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额。该案因涉嫌操纵,随即由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认定甲公司、乙公司在2011年7月14日Rb1l7合约的交易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涉嫌利用对敲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并藉此谋取不当利益。证监会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及相关公司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

期货交易——市场操纵.jpg

2、案例二某贸易公司通过自成交影响收盘价案:

2009年某日,上海期货交易所监查部在监控中发现,某贸易公司在当日收盘前以明显高于市场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锌0908(Zn0908)期货合约,造成Zn0908期货合约收盘价较之前的市场成交价提高了近800元/吨。该贸易公司首先以明显高于市价的申报价格挂出卖单,之后在临近收盘前十秒申报买入,通过自成交确保收盘价锁定在高价位上。

经查,该贸易公司与某冶炼厂事先约定,以Zn0908期货合约收盘价作为现货订购合同的交易价。为了在现货交易中获取更高的差额利润,该公司在Zn09o8期货合约临近收盘时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申报买单将该合约收盘价拉高,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确保申报价格成交,影响了该合约正常价格的形成,制造了虚假的市场行情。其行为构成了《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影响或者企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违规交易行为。

二、相关法律分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一中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触犯了该条第二款:“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同时,《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也将“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作为严格禁止的违规行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当日两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的操作下,在同一时间,以相同的价格和相反的方向进行相互交易,扭曲了当日的市场价格,因而被证监会认定构成操纵行为。

三、知识点

“对敲”是指单独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

“自成交”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的连续买卖或自我买卖行为

四、经验总结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涉案公司意欲通过操纵不活跃的期货合约价格,赚取不当利润。但经过办案人员的调查,心存侥幸的涉案公司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市场操纵”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触发刑事制裁。市场参与者应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对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机构投资者更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及管理。

市场操纵行为的经验总结.jpg

更新:2018-11-08 10:24:06
中国期货红商会 文/来源 中国期货红商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