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境外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实行准入制度;
二是需要从金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控制、保护境内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制定相应的参与办法与监管措施来规范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及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行为;
三是对于违法违规的市场参与者进行有效的跨境稽查以及处罚执行。
要实现以上内容,首先需要明确跨境监管权力的法律授权、制度安排以及具体的监管规则,这些在已颁布的《暂行办法》中有所明晰,但更需要加紧制定《期货法》予以明确;其次需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在信息交换、协助调查等方面细化备忘录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同时还应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包括加强违规查处的国际合作和通报等可行措施,这些措施将对违规的境外参与者带来极大的震慑力,从而增进跨境监管效力。
国际化的期货市场不仅存在“引进来”的跨境监管,同时也面临“走出去”的跨境监管。一国(地区)为保护其本国(地区)投资者在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通常要求外国交易场所在为其本国(地区)投资者提供直接接入电子交易平台撮合订单等交易服务前,应在该国(地区)监管机构进行注册。中国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德国、巴西、欧盟等金融市场成熟地区和国家的主要交易所除在交易所所在国(地区)注册外,还纷纷于主要海外市场所在国(地区)监管机构进行注册,以便吸引境外投资者于交易所开展期货投资业务。在部分国家及地区,境外经纪机构开展涉及境外的期货经营业务也需要获得业务许可。因此我国期货市场要赴海外引入境外投资者,势必要求我国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经纪机构根据当地规定在境外期货监管机构注册。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相关机构需要认真研究美欧等地监管的最新规则,提前进行合作与沟通,根据要求进行境外注册,合法合规开展境外期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