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1999 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金融活动确立为混业经营的模式,2000年通过的《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不仅使美国的期货立法步伐走在世界前列,也使得美国投资者可以在全球期货领域内大展宏图。在印度,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FII参与印度金融期货交易,通过“共享票据”渠道,几乎境外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参与。相对而言,仅有商品期货的中国大陆地区期货市场开放程度相对较低,而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也必然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差异,这需要我们更加了解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在期货法律体系上做出配套的调整。
目前国家提出期货市场主体要“走出去”、“引进来”,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必须同国际接轨,必然要求我们不断的完善涉及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紧跟实务需求,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对期货法律体系不断地完善与更新。2015年6月26日证监会已正式发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一是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除了规定了准入门槛、参与模式等内容,还规定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大幕正式拉开,为引入境外交易者奠定了基础。此外上位法《期货法》的制订工作也一直在有序进行中,未来《期货法》的颁布将极大地提高证监会在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层级和有效性,有助于构建对境外参与主体的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