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的本质是一项专业性较高的风险管理工具,而不是一般性的大众理财产品,股指期货杠杆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其本身的高风险度。尽管股指期货在境外市场是一种非常成熟的产品但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推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就非常必要。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入市的个人投资者提出了如下要求:
其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
其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其三,具备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纪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其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投资经历等进行综合评估。投资者在入市前必须认真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学习相关知识和经验,谨慎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