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讲,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两方面的涵义,一是金融产品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二是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应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产品种类繁多,每种产品的风险级别和投资属性千差万别;同样,参与投资市场的每个投资者,他们的资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水平等也是参差不齐。并不是每种金融产品都适合所有的投资者,也不是每个投资者都适合参与所有的金融产品。美国次贷危机中若干投行及对冲基金的倒闭、雷曼迷你债券事件中众多香港投资者的巨亏,都是历历在目的惨痛教训。因此,必须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