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油价格体系经历了几多变迁,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和西方跨国石油公司控制原油价格。西方“七姊妹”跨国石油公司凭借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租让协议”控制了中东地区的绝大部分石油资源(如伊拉克科威特、卡塔尔三国全部国土上的石油开采权被瓜分,伊朗、巴林、沙特70%以上的国土上的石油开采权被瓜分),1928年埃克森、英国石油公司和壳牌公司在苏格兰签订了“阿奇纳卡里协定”,后来美孚等另外四家石油公司也加入了这个协定。协定为了防止寡头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划分了各协议签订方的市场份额,并规定了石油的定价方式,即无论原油的原产地是何地,其价格均为墨西哥湾的离岸价格加上从墨西哥湾到目的地的运费。后来,由于中东地区原油产量的增加,以及欧洲市场对原油价格定价标准的不满,增加了波斯湾离岸价与目的地运费之和这一标准。
七姐妹”通过该协定将原油价格长期压制在一个极低的标准,严重侵害了石油资源国的利益。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1960年OPEC成立之后才略有改变。OPEC成立之初,其成员国坚持要求各跨国公司就价格问题同各国进行协商。但当时所有OPEC成员国的石油储备都通过合同隶属于特许权所有人,即各石油公司,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些国家的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