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期货出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一是考虑金融期货产品的特性。金融期货产品设计相对复杂,客观上要求市场参与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期货采用的保证金制度使其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金融期货合约面值一般比商品期货合约面值更大,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可能承担更多的亏损,客观上要求其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是考虑期货市场投资者主体为中小散户,盈利能力较弱。从投资者类型分布看,自然人投资者占境内期货市场投资者总数的比例始终很高。从投资者客户权益分布看,境内期货市场投资者客户权益多在10万元以下。股指期货上市以来,中小散户的盈利能力也是较低的。
三是借鉴了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多数境外资本市场均建立了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欧盟在《金融市场工具指令》中明确建立了以投资者分类为基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该法案将投资者划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对手方三种类型,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该法案还明确规定了投资者的相关测试。美国证监会(SEC)和金融监管局(FINRA)也对客户适当性制度的管理原则有所规定。美国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应根据证券投资者的财富量、投资经验等指标将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对客户适当性制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可见,我国金融期货出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都在保护中小散户的权益。其核心思想就是“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具体体现为“有资金、有知识、有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核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