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指期货合约内容
股指期货合约与其他金融期货合约类同,下面对其有区别的地方进行介绍
(1)合约乘数与合约价值
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物为表示股价总水平的一系列股票价格指数,由于标的物没有自然单位,这种股价总水平只能以指数的点数与某一既定的货币金额的乘数的乘积来表示,乘数表明了每一指数点代表的价格,被称为合约乘数。
合约乘数是将以“点”为计价单位的股价指数转化为以货币为计价单位的金融资产的乘数。合约价值则等于合约指数报价乘合约乘数。由于指数点和合约乘数不同,全球主要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也不相同。
合约价值的大小与标的指数的高低和规定的合约乘数大小有关。例如,股票指数为300点,如果乘数为500美元,合约价值就是300×500=15万美元。当股票指数上涨到1000点时,合约价值就变为1000×500=50万美元。
(2)最小变动价位
股指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股指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变动的最小单位,通常以标的指数点数来表示。投资者报出的指数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合约价值也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变动价值的整数倍。比如,S&P500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1点,只有报1478.2或14783进行交易才有效,而1478.25的报价是无效的。
(3)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与商品期货交易相似,为了防止市场发生恐慌和投机狂热,同时为了限制单个交易日内太大的交易损失,交易所针对股指期货的交易也制定了相应的涨跌停板制度。然而,不同的交易所制定的涨跌停板制度是不同的,有的交易所制定了特殊的涨跌停板制度,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不仅规定了每日价格最大的跌幅为20%(上涨没有限制),还规定了在达到最大跌幅之前必须经历的一系列缓冲阶段及如何执行的程序,该程序称为“断路器”,这是1987年股灾后的产物。而且,并非所有的交易所都采用涨跌停板的限制,例如,香港的恒指期货交易、英国的金融时报100指数期货交易都没有这种规定。
(4)合约月份与交易时间
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结算所在的月份。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股指期货合约月份不尽相同。某些国家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以3月、6月、9月12月为循环月份,比如在2014年2月,S&P500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为2014年3月、6月、9月、12月和2015年3月、6月、9月、12月。而香港恒生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最近的两个季月(季月指3月、6月、9月、12月),例如在2014年2月,香港恒生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为2014年2月、3月、6月、9月。
二、股指期货与股票、权证交易的异同
股指期货和权证都属于金融衍生品,但二者都依附于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因此股指期货、股票和权证之间存在着较为紧密的关系,但三者在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总结如表6-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