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公司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其中,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2)期货公司将其客户的结算单及时传送给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投资者可以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有关的期货交易结算信息。结算单一般载明下列事项:账号及户名、成交日期、成交品种、合约月份、成交数量及价格、买入或者卖出、开仓或者平仓、当日结算价、保证金占用额、当日结存、客户权益、可用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
(3)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