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
股指期货市场首次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是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理念和目标。“三有一无”是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要求。
“三有”即申请金融期货编码的客户需要有资金、有知识、有交易经历;“一无”即申请金融期货编码的客户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此外,对于一般单位客户,还必须具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上述核心理念及要求的落实,确实有效阻止了部分中小散户的盲目参与,并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至今,金融期货市场累计有38万余名客户顺利通过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评估,完成开户并进行交易。其中,自然人客户33万余名,般单位客户6000余名,特殊法人客户3万余名。
自股指期货上市伊始,交易所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落实工作,每年都会对会员适当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每年均会对全部会员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前、2013年国债期货上市前和2016年,中金所曾开展过大规模的现场会员检查督导工作,现场检查会员均超过100家。从检查效果看,广大会员及金融期货投资者对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逐渐熟知并认真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工作总体规范、良好。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功能与作用
从七年多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实施效果良好,该制度已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中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方面,制度的实施,有效避免了散户的盲目入市,切实保护中小规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保证金融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通过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评估筛选出来参与市场的客户大多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从而既降低了单个投资者因非理性操作而面临严重资金亏损风险,又减少了投资者因非理性投资行为导致金融期货市场价格不合理波动,进而影响市场平稳发展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