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中心自律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规、规章、政策和业务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涉及能源中心期货交易的业务行为及其内部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客户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自律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能源中心履行自律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
(四)能源中心履行自律监督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一条 能源中心按照本交易规则组织期货交易,已经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结的期货交易持仓、收取的保证金、已经划转或者完成质押处理的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配对完成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和交割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相关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
第七十二条 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能源中心仍可以按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对会员未了结的合约进行净额结算。
能源中心因资不抵债被接管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会员可以按照能源中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依据其与能源中心的合同约定,终止所有未了结的合约,并进行净额结算。
第七十三条 能源中心每年应当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遵守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四条 能源中心发现涉嫌违反规则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七十五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能源中心对其期货业务的自律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能源中心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能源中心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者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被能源中心立案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能源中心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十七条 能源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自律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权向能源中心或者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八条 能源中心应当制定违规处理实施细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