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油期货境外交易者的定义
原油期货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原油期货交易并承担原油期货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原油期货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原油期货交易者进行原油期货交易的有资质的金融机构。
(二)境外原油期货交易参与者资格的申请
境外特殊原油期货交易参与者按业务范围分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
1.申请成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3)具有健全的治理原油期货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所在国(地区) 原油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在境外设立并具有所在国(地区)的原油期货开户账号及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6)承认并遵守期货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7)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8)持续经营2年以上;
(9)具有满足开展原油期货交易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1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11)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作为指定联络机构,并指定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12)原油期货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国际原油期货能源中心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期货开户账号、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
2.申请成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原油期货交易的流动资本;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承认并遵守原油期货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及期货交易各项规定和决定;
(5)净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6)具有满足期货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7)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原油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菅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8)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作为指定联络机构,并指定该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9)期货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境外原油期货交易参与者资格的取消
境外原油期货交易特殊参与者资格不得转让。禁止以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或置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或交易席位,但境外期货交易特殊参与者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要,申请终止其相应资格。此外,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持续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应资格条件。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向原油期货能源中心申请终止资格。
境外期货交易特殊参与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能源中心应当取消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
(1)被有权监管机构吊销原油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或被宣布为期货交易市场禁止进入者等丧失相关主体资格的;
(2)以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或处置境外原油期货交易特殊参与者资格或期货交易席位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进行期货交易的;
(4)被原油期货能源中心宣布为不受市场欢迎的人;
(5)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6)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能源中心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