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交易”有哪些风险?
近几年,期货市场屡次发生因“委托交易”导致的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违法违规案件,个别受害人蒙受重大损失。受托人在操作委托人的期货账户时,与其控制的另一个账户进行对敲交易,造成委托人账户亏损,受托人控制的另一账户盈利,然后再将资金从其控制的盈利账户出金,从而实现盗取委托人资金的目的。投资者应警惕“委托交易”的潜在风险。
“委托交易”既有个人基于信任委托亲友或“理财专家”进行的,也有机构基于职务关系委托下属员工的。
案例四黄某借“委托理财”名义转移客户资金案:2013年3月,期货客户韩某在网上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了刘某并经由刘某将账户委托黄某操作。委托后不久,韩某账户和黄某账户就在某不活跃的远月合约上发生多笔对敲。黄某账户以较低的价格从韩某账户买入期货合约,又以较高的价格将期货合约卖给韩某账户造成韩某账户内百余万资金亏损一空而黄某在巨额盈利后立刻出金。
案例五胡某为获佣金转移客户资金案:2013年,投资者任某、陈某均委托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其期货账户。该公司员工胡某为提高陈某账户业绩并获取佣金,从而操作任某、陈某两个账户实施对敲,将任某账户内的17余万元资金转移至陈某账户
案例六某集团公司交易员对敲交易案:2013年4月,某公司交易员王某同时操作公司期货账户和其个人的期货账户,在两个不活跃的期货合约上实施对敲交易。交易导致公司账户向王某账户转移资金数千元,并导致两个期货合约的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相关法律分析:
“委托理财”导致的对敲转移他人资金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是指受托人替委托人操作期货账户时,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对敲交易转移委托人资金的行为。这一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对交易账户具有合法的交易操作权。这种合法操作权可能基于两种方式获得:
其一,交易账户权利人的委托授权,这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二,交易账户权利人的职务授权,这是一种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务行为。
第二,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犯罪目的。
第三,行为人利用期货市场的交易平台,在其合法操作的账户与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知识点
借“委托交易”对敲转移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刑法》中的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经验总结
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一般认为只要自己控制住资金调拨权,自己最多只需承担投资损失,受托人只有在盈利的情况下可分享利润,没有侵占委托人利益的手段和动机。殊不知受托人可以通过在不活跃的期货合约上进行对敲交易,快速地转移账户资金,从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