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主要有6个特点,具体如下:
1.国债期货的成交与交割具有不同步性
在期货交易中,成交与最终的交割是分开来的,这一点与现货交易成交后即进行钱券交收两清的交易方式有明显的不同。
国债期货的成交与交割的时间间隔,一般是以月为单位计算的,或者是以每年特定的某几个日期作为交割日。从这种成交与交割分离的情况来看,国债期货与国债远期有诸多相似的地方,均是在未来的某一个特定时间,买卖双方按照预先规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钱券交收。
其实,国债期货本来就是在国债远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交易方式。不过,国债期货在技术性、复杂性及规范性等方面都要远远高于国债远期。
2.国债期货必须在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国债期货交易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通常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进行的,不允许在场外或私下里进行交易,不允许私自对冲。
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中介,它不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而且还要制定、颁布有关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是期货交易中所有买方的对手卖方,同时又是所有卖方的对手买方,即期货表现为投资者与交易所之间签订契约。这一点也是国债期货与国债远期所不同的地方,国债的远期交易可以是投资者之间直接签订买卖合同,而且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场外自行交易。
3.国债期货的标的具有双重意义
国债期货标的的双重意义是指:首先,国债期货的标的是国债,因为国债期货如果到期交割的话,其交割的对象是政府实际发行的国债,而非其他债券。其次,国债期货的标的实际上是标准的期货交易合约,因为交易双方买卖的是标准的期货合约。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国债期货的对象是标准的国债期货合约,而期货合约规定的用于交割的交割物是具体的国债。而标准的国债期货合约与实际的国债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标准的国债期货合约本身并不是政府的债务,只是它所规定的交易物是政府发行的国债。另一方面,标准的国债期货合约具有不可分割性。它所载明的国债数量、交割期限、买卖的价格等都是事先确定好的,不能分拆。投资者只能一次性地买卖这份合约,而不能将其分解为若干份。
4.国债期货实行的是保证金交易
在国债期货交易中,投资者一般只要交付很少的保证金,就可以买卖一份国债期货合约,而这份国债期货合约所规定的到时交割的国债数量则相对较大。国债期货合约规定的面值除以保证金的数值就是国债期货交易的放大倍数。
例如,我国以前开展的国债期货交易中,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曾规定非会员公司投资者每买卖一份国债期货合约仅需要缴纳500元的保证金(会员则要求的保证金数额更低,甚至可以透支,这也是后来酿成震惊中外的“327”风波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个国债期货合约的面值是20000元于是放大了40倍。
正因为国债期货交易属于杠杆交易,具有放大风险和收益的功能,所以其可能发生的盈亏一般都比较大,属于典型的高风险交易品种。也正因为如此,国债期货交易一般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以便控制风险,即投资者的盈亏在每天交易结束后都要计算出来,出现盈利,投资者可以提取出来,出现亏损,投资者必须在限定的时间之前补足。
5.国债期货一般很少发生最终的实物交割
由于国债期货买卖的是标准的期货合约,而且其成交与交割不同步,因此,大多数的国债期货投资者在交割之前往往已经做了一个与原先买卖交易相反但数量相同的交易,这样也就结束了原先的期货合同,最终的盈亏则表现为两次交易的价差。这一点也是国债期货交易与国债远期交易不同的地方。
国债远期交易到交割日时,买卖双方一般是要按照事先确定好的价格进行钱券交收。在国期货交易中,投资者既可以选择先买后卖,也可以选择先卖后买。而在国债现货交易中,除了信用交易外,只能是先买后卖。
6.国债期货交易是一种风险远大于现货交易的金融衍生交易
由于国债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在正式交割或者结算之前,投资者只需要缴纳少量的保证金,所以其蕴含的风险和可能的获利都是巨大的(其交易具有放大风险或者收益的特点)。投资者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强行平仓扫地出门,而不是像现实交易那样,即使套牢,只要不割“肉”,还是有扭亏为盈的可能的。期货交易是有时间约束的,过了交割日,就是废纸一张了。这也是为什么期货交易有定资金门槛的重要原因之一。